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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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原告 陳明賢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77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7,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0㎡+258㎡)×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3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7,6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41,788元,應再補繳35,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