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933號
原   告  趙梓卉
訴訟代理人  趙麗珠
被   告  李滄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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