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731號聲請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連 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具體當事人,復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⑴補正被告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被告究係張連或係廣德燒臘店即張連,亦請明確)、⑵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