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735號債權人 蔡妤甄 債務人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均支票之提示日即為民國106年5月25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依票據法規定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利息請求權,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