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 張世興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吳季芬 謝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又本院已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調取相關民事執行卷宗,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1號遺產稅事件卷宗,另最高行政法院已函復該院108年度上字第119號卷宗使用情形,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到本院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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