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務人高永龍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512元,專案補償款12535元,共計新臺幣2604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