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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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龍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李昆儒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