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曾子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4月4日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6年7月2日裁定自同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仍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6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