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澤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澤恕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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