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債權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理人 尤馨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佩盈 即童裝精緻小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童裝精緻小舖商號登記資料,並確認其負責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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