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丁秀蜂 被告 邱進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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