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長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三內關於「賠償新臺幣(下同)
105萬元」,應更正為「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三,雖將被告賠償正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誤載為「105萬元」,然此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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