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莊鳳如
莊淑鈴 莊淑惠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淑樺 被告 蔡玉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