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瑞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竣凱 (即 胡台生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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