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詹典儒 債務人 張淑霞
一、債務人詹典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務人張淑霞未經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依法對其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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