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94年度中簡上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即原告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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