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9,41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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