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聲請人 王鉑銓 相對人 李長昌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TH0000000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就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4月16日│35,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2│104年4月20日│11,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3│104年4月26日│11,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4│104年5月1日│45,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5│104年4月14日│11,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6│104年5月16日│45,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7│104年5月2日│11,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8│104年5月8日│11,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9│104年5月14日│11,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0│104年6月1日│53,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1│104年5月16日│20,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2│104年6月1日│20,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3│104年6月15日│20,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4│104年6月15日│53,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5│103年10月31日│150,000元│103年12月30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6│103年11月26日│28,000元│103年12月31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7│103年12月21日│35,000元│103年12月30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8│104年1月12日│28,500元│104年1月31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19│104年1月30日│9,500元│104年1月31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0│104年2月15日│11,000元│104年2月20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1│104年3月12日│33,000元│104年3月12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2│104年3月12日│14,000元│104年3月12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3│102年3月12日│14,000元│104年3月12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4│104年3月12日│30,000元│104年3月18日│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5│104年3月31日│28,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6│104年3月31日│35,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7│104年3月31日│20,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028│104年4月5日│11,000元│未載│104年9月1日│TH0000000││└──┴───────────┴─────────┴───────────┴───────────┴────────┴──┘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