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天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卷第4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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