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7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   告  張家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97元,及其中新臺幣29,427元自民國
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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