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空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9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
0.05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乙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220023858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參該署95年度毒偵字第5663號卷第22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空包裝袋1只因沾粘上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併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鑑驗耗用之上開毒品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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