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許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