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鍾子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子棋於民國92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1月3日起至94年11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9月18日止累計118,283元未給付,其中39,714元為本金;78,48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鍾子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9月18日止累計189,454元未給付,其中51,005元為消費款;134,84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9,714元│鍾子棋│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9月19日起│││├──┼─────┼─────┼──────┼──────┼────────┤│002│51,005元│鍾子棋│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