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告 彭筱涵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複代理人 吳九錫 被告 賴宗信 訴訟代理人 黃錦堂
黃宇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3日上午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