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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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強制遷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精工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瑩娟 等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14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