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附民原告 王若甄 附民被告 尹璿
宏大汽車材料行即 黃美雲 上列被告尹璿因民國102年度交簡字第8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尹璿及宏大汽車材料行即黃美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