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蘇清輝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被告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 被告 袁渝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 律師
鄭羽秀 律師被告 張德仁
蔡耀坤 張喬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