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債權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法定代理人 莊敬權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俞 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