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高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陸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38號被告謝高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8、450、45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3.07公克(111年度安保管字第176號)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中午1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8、450、45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又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07公克,淨重2.675公克,因檢驗取用
0.003公克,驗餘淨重2.672公克;保管字號:111年度安字第176號,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4月1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呂苗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