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賢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在卷可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08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96號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048號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5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4、5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4月12日│104年04月14日│104年04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3732│署104年度偵字第3732│署104年度偵字第3732││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7月31日│104年07月31日│104年07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24日│104年08月24日│104年08月24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4年度執字第3582│署104年度執字第3582│署104年度執字第3582│││號│號│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4月14日│104年04月13日│104年04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3732│署104年度偵字第3356│署104年度偵字第4344││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104年度易字第59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07月31日│104年07月31日│104年8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08號│104年度易字第59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8││判決││││號││├────┼──────────┼──────────┼──────────┤││判決│104年08月24日│104年08月31日│104年09月21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4年度執字第3583│署104年度執字第3599│署104年度執字第3907│││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