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祥復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