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盧春綢
李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強制換頁==========附表:
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澎湖縣○○○○○段0000地號101.09全部澎湖巿○○巿○○段0000地號37.451/4澎湖縣○○○○○段000○號149.5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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