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林吉銅 訴訟代理人劉 昱明 律師被告 林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80元(計算式:6.6116㎡【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坪,換算約為6.6116平方公尺】×5,200元/㎡=34,3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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