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范聖堯 相對人鑫桃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壹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聲請狀將相對人名稱誤載為鑫桃「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18日在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桃園市○○路○○○號5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作期間之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給付方式為於103年4月25日至9月25日,共分
6期於每月25日給付1次,第1期給付6,000元,第2至6期每期給付8,000元,由聲請人於每領取日中午12時30分至桃園市○○路○○○○號1樓雇主居所領取現金,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僅履行第1期應付金額中之5,000元,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3年4月18日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收到上開第1期應得款項中之5,000元收據(上載日期錯載「104」年4月25日)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即4萬1,000元)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勿庸繳納,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項所明定,爰裁定如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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