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8歲民
(現收容在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新
竹處理中心)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76號),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以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以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然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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