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杏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杏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杏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4月12日│99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花蓮地檢99年偵字│花蓮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第22289號│第3220、3307號│第3220、3307號│├───┬────┼────────┼────────┼────────┤││法院│臺中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778│99年度簡字第111│99年度簡字第11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年10月14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778│99年度簡字第111│99年度簡字第111││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1月15日│100年1月7日│100年1月7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31日│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偵│臺中地檢100年偵││年度案號│第25106號│字第4425號│字第44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74│100年度簡字第452│100年度簡字第45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年12月31日│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74│100年度簡字第452│100年度簡字第452││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1月24日│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判4次)│││├────────┼────────┼────────┼────────┤│犯罪日期│99年10月11日│99年11月14日│99年6月26日│││99年10月31日│││││99年11月9日│││││99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偵│臺中地檢100年偵│臺中地檢100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086號│字第4086號│字第12308號、第│││││12309號、第123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8│100年度易字第308│100年度簡字第570││事實審││6號│6號│號││├────┼────────┼────────┼────────┤││判決│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8│100年度易字第308│100年度簡字第570││判決││6號│6號│號││├────┼────────┼────────┼────────┤││判決│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罪名│竊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5日│99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偵│臺中地檢100年偵│││年度案號│字第12308號、第│字第12308號、第││││12309號、第12310│12309號、第12310││││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70│100年度簡字第570│││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11月29日│100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70│100年度簡字第570│││判決││號│號│││├────┼────────┼────────┼────────┤││判決│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