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聲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簡菊子
莊榮兆 黃嘉銘 曾莉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訴願委員、司法院訴願委員會、法務部訴願委員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黃翊哲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