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109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清彥對本院民國109年度聲再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2月1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頁以下),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黃翊哲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