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日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樂 代理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藍予伶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民國)(新臺幣)1明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金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113年1月10日17,273元AK1846068日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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