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6號原告 許蔡寶玉
許雅媛 許雅婷 兼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許詩嫻 被告 許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4月25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可參,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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