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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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忠泰 債務人 黃嘉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嘉瑩於100年10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120,000元整;於101年4月1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4月18日得標;於101年4月27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7月27日得標;於101年5月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5月8日得標;於101年7月16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整),101年8月16日得標;於101年8月2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8月3日得標;於101年8月2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11月28日得標;於101年9月17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2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10月17日得標;於101年10月1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12月3日得標;於101年10月6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10月8日得標;於101年11月7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12月7日得標;於101年11月16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1年12月17日得標;於101年11月2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2年8月23日得標;於102年1月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2年8月8日得標;於102年1月12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2年1月14日得標。
(二)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三)嗣債務人102年3月10日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1年5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豈料,債務人自104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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