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綠野香坡 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信達 訴訟代理人 李仲平 被告 李鼎輝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或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