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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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林青萍 被告 黃蒿閔 上列被告黃蒿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1、55號,下稱刑案),經原告林青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被告黃蒿閔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按其餘附民被告 林永順 、 李志偉 業與原告達成和解〔見卷附和解筆錄〕;另附民被告 侯捷翔 通緝中,待刑案緝獲另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許博然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