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54號原告 古博尚 被告 曾祥銘
廖亭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0,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千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