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蔡哲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
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