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緩字第七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三九九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皮包六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係被告購入後,陳列在其攤位,販賣予不特定人,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一、仿冒NIKE上衣七十二件。
二、仿冒NIKE褲子五件。
三、仿冒LEVIS上衣二十九件。
四、仿冒PUMA上衣四十八件。
五、仿冒ADIDAS上衣五十六件。
六、仿冒ADIDAS褲子三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