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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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建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臻於民國103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04日止累計189,509元正未給付,其中181,357元為本金;7,45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建臻於民國103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04日止累計138,094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18元為本金;4,976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建臻於民國102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04日止累計139,772元正未給付,其中132,991元為本金;5,952元為利息;8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臻│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181357││3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建臻│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132718││3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建臻│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22%│││132991││3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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