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淇吟楊麗如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茶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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