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82號原告JoachimS.訴訟代理人 許筱欣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暉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7830元〈美金1675
8.26×30.9元=517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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