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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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姚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